4. 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主要围绕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化工、食品安全等学科领域,重点开展微生物农药、微生物化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药物和精细化工中间体生物合成、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生物功能材料等方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为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合同履行期限:90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4月12日至2024年04月18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行下载,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修改。5、本项目实行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5月09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KGSF(ZB)-20240341项目名称:省科学院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河北中心科研基础条件建设资金预算金额:3850000最高限价(如有):3850000.00元采购需求: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1台,用于生物工程、微生物及细胞等相关的科学研究。
3、潜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下载补遗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相关资料等(如有),并实时关注公告发布媒体是否有本项目的更正公告。6、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供应商无须到开标现场。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文件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9号《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财政纵向补偿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第二十七条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六)违反协议的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
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第四章市场机制补偿第二十条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第十五条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关注本网官方微信 随时阅读专业资讯。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第七条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第三章地区间横向补偿第十四条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